問:債券違約后投資者有哪些救濟方法?

答:債券違約后,投資者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救濟途徑:一是自主協商。如果預期債務人企業(yè)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,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,債權人可以考慮選擇自主協商方式,與債務人就后續(xù)的償債安排協商達成一致,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。二是仲裁。一般而言,仲裁與訴訟方式相比時效上較快,但仲裁委收取的費用高于法院收取的訴訟費。實踐中有私募債持有人采用該方式解決糾紛。三是違約求償訴訟。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(yè)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并有持續(xù)的趨勢,但債務到期時,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,投資人可以提起違約求償訴訟,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、支付逾期利息等。四是破產訴訟。如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,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破產重整、破產和解或破產清算。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司法處置的同時,為避免財產遭受進一步損失,債權人可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。

問:債券違約后,債券持有人是否可以共同訴訟?

答: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的規(guī)定,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,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,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,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,為共同訴訟。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,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,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(fā)生效力;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,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(fā)生效力”。債券本質是發(fā)行人和持有人基于《合同法》的債權債務關系,當債券發(fā)生違約時,訴訟標的均是發(fā)行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,符合《民事訴訟法》的相關要求,因此債券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請法院采取共同訴訟。

問: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對發(fā)行人有約束力嗎?

答:債券持有人會議是在債券發(fā)行人與持有人雙方意思自治的范疇內的對話平臺和制度產物,基于合同約定對發(fā)行人具有約束力。因此,應將持有人會議決議可產生的約束力在募集說明書中寫清楚,持有人會議就相關事項形成的決議,雙方應當執(zhí)行,否則構成違約行為。同時,相關決議在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。

(來源:中國期貨業(yè)協會官網)